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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公務員健康 每月加班禁逾60小時

2021-09-23 19:54(12-22 21:05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考試院23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保障法修正草案,明訂每天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等原則性規範,延長辦公時數則有每月60小時上限;輪班間隔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資料照/考試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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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23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保障法修正草案,明訂每天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等原則性規範,延長辦公時數則有每月60小時上限;輪班間隔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資料照/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今天(23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保障法修正草案,明訂每天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等原則性規範,延長辦公時數則有每月60小時上限;輪班間隔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

考試院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的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保護要求。

為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考試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5條,明訂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及輪班輪休公務員相關勤休規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04條修正草案則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待命加班補償評價原則、補休假期限及結算機制等規定。

考試院強調,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訂,公務員每天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每週應有2天休息日的原則性規範;各機關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天連同法定辦公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草案也明訂,各機關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健康,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考量業務性質特殊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對於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授權相關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原則下,分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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