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檢舉魔人」亂象多,引發諸多民怨,也造成警力不堪負荷而影響正常勤務。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正面表列民眾能舉發的46種違規樣貌;若民眾檢舉一輛汽車但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民眾檢舉案件數量從2016年153萬件到2020年暴增到598萬件,成長幾近4倍,但在民眾檢舉案件中,有約6成為違停的靜態違規部分,且其中部分檢舉案屬於跟拍、惡意報復,不僅產生民怨,也造成警力不堪負荷,影響正常勤務。
為避免違規檢舉亂象,立法院會7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正面表列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事項。針對動態違規部分,包含機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電腦通話、在高速公路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及闖平交道等;靜態違規部分則包含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宣布審查結果:『(原音)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5條條文之2修正通過。』
同時,針對民眾連續檢舉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而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此外,現行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等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三讀通過條文新增,科學儀器應經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的違規證據資料地點或路段,應定期公布於網站。
交通部長王國材在審查時表示,規範民眾檢舉為正面表列的46項,以避免太氾濫,警方處理太辛苦;但並不意味其他違規不能處理,民眾還是可以請警方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