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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刑法修正 加重侮辱公務員刑度

2021-12-28 15:45(12-22 14:45更新)
採訪撰稿:劉玉秋
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刪除侮辱公署罪,但也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資料照/劉玉秋 攝)
圖片來源:央廣RTI
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刪除侮辱公署罪,但也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資料照/劉玉秋 攝)

立法院會今天(2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刪除侮辱公署罪,但也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刑法第140條條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而這次三讀通過的條文刪除侮辱公署罪,但提高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明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對於在公共場所賭博,這次修法也提高罰金,從3萬元改為5萬元。三讀條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同時,現行刑法規定,假釋中的人若犯罪,不論輕重一律撤銷假釋,遭質疑有違比例原則。為此,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規定如果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的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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