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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憲法法庭認為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於今天(25日)判決違憲。聲請人可自本判決送達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一名朱姓男子遭控公然侮辱,民事判決應於網站刊登道歉啟事,朱姓男子聲請釋憲。另外,由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媒體人陳敏鳳聲請的案件也併案審理。憲法法庭今天做出判決,認為法院判決加害人道歉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因此判決違憲。
針對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釋字第656號解釋曾宣告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的保障。憲法法庭則認為該規定所稱的「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的情形,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的意旨,因此,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應於此範圍內予以變更。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原音)如果是由法院命加害人道歉,對被害人道歉,這樣的話,對加害人而言,不是出於本人真意的道歉,也實在不是真正的道歉,而是違反本意的被道歉;對被害人而言,心口不一的道歉不一定真正可以填補損害,有填補損害的正面功能。』
判決中也指出, 在思想自由審查方面,若加害人是自然人,強制道歉除直接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這種禁止沉默、強制表態的要求是將法院所做的法律判斷,強制轉為加害人對自己的道德判斷,從而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的負面效果,必將損及道歉者的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因此侵害憲法保障自然人思想自由的意旨。本件聲請人均可自本判決送達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