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深偽技術製作換臉不雅影片等情況引發討論,行政院會今天(10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防制性暴力犯罪。
不肖分子日前以深偽技術製造換臉不雅影片在網路散布,引發關注。為了防範性暴力犯罪,行政院會10日包裹式通過防制性暴力犯罪四法,增訂罪責和提高刑度。
修法重點包括,在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刑法修法草案也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這次也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在深偽技術部分,刑法修法草案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林錦村說:『(原音)不實的性影像真假難辨,這個對被害人人格權益侵害程度,不低於真實性影像,所以我們特別增訂加以處罰。如果是製作跟散布,最重可以處5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意圖營利跟販賣,最重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且得併科罰金。』
另外,鑒於網路性暴力犯罪被害人以兒少、婦女居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草案規範,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過去是行政罰,這次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罰金;同時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也納入處罰。
修法草案也明訂,網際網路業者即時移除不法性影像的機制,未來業者若發現或主管機關知悉「妨害性隱私或不實性影像」罪章所定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網頁資料;但若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後,或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修法也要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