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實現堅實第一審,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將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同時,修法也搭配強制律師代理、保障人民應訴便利、完善紛爭解決、防杜個案濫訴等機制,兼顧專業與便利性。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以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的專業性。院會主席、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宣布審查結果:『(原音)決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維持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針對有民團及立委質疑,修法將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恐造成人民不便。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在審查過程表示,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並統一法律見解,以建構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未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獨任事件,將集中於地方行政法院,人民訴訟便利性不會打折。
而為避免造成民眾訴訟上的不便及增加訴訟成本,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當事人一造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等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的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增設「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
同時,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漸進逐步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等決議,三讀條文也新增,包含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以及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等,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另外,為防杜個案濫訴,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新增,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上訴人之上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應以裁定駁回之;且修法增定濫訴的處罰,最高法院得對實質上為濫訴行為之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各處以12萬元以下罰鍰,濫行上訴、聲請或聲明事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