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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案  二審認定園方過失判賠傷者

2022-08-30 21:39(12-22 08:25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2015年6月27日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圖為刑事局鑑識人員在現場勘驗。(資料照/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2015年6月27日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圖為刑事局鑑識人員在現場勘驗。(資料照/中央社)

八仙塵爆案黃姓傷者提告求償官司,二審高院今天(30日)認定八仙公司有過失責任,須與主辦派對公司及負責人呂忠吉賠償新台幣370萬多元及100萬元,另須連帶賠償黃父母各60萬元。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八仙公司就彩色派對為廣告宣傳,另製作優惠票卷、住房優惠廣告,意欲透過票卷銷售,同時提供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午后優惠票、彩色派對住房專案,形成組合商品,具提供服務外觀。

判決指出,八仙公司開放停車場、延長餐飲商店營業時間、協助提供接駁車,與彩色派對形成完整服務網絡,提升八仙公司營運收益,因此八仙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3項部分負責任。

全案起於,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於2015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

黃姓傷者受有體表面積55%燒傷,提出民事求償訴訟。主辦人呂忠吉經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2019年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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