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職務法庭二審今天(2日)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石木欽被控自1997年7月22日至2017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於2020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以兒子名義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2012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
監察院、石木欽均提起上訴。職務法庭二審於今年6月間召開準備程序庭,石木欽請假未到;職務法庭8月間召開言詞辯論庭,石木欽以家中有事請假未到,由代理人進行辯論程序。合議庭庭末諭知辯論終結,今天下午3時宣判。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判決認定適用「違失行為一體性」,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司改會皆敬表贊同。
但司改會認為,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1年,該處分仍然過輕,不足做為其他法官、檢察官的表率,實應處以更重處分,始能收警惕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