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警政署最新統計,截至今天(26日)下午4時,涉違反《選罷法》案件有70件、72人,違規件數由高至低依序為: 一、故意撕毀及攜出選票37件、39人。 二、攜帶手機等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24件、24人。 三、投票日從事競助選活動6件、6人。 四、投票所30公尺內喧嚷干擾勸誘,經警衛制止仍繼續為之2件、2人。 五、投票所內有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經主任管理員令退出而不退出1件、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