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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正洗錢防制法 收集帳戶罪最重5年徒刑

2023-04-13 14:34(12-22 17:30更新)
採訪撰稿:趙婉淳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13日在新聞中心舉行,由政委兼代理發言人羅秉成(左2)主持,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右2)、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左)、金管會副主委蕭翠玲(右)出席與會。 (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13日在新聞中心舉行,由政委兼代理發言人羅秉成(左2)主持,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右2)、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左)、金管會副主委蕭翠玲(右)出席與會。 (圖:中央社)

為強化打擊詐騙,行政院會今天(13日)通過相關修法,新增沒有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販賣帳戶,最多也可處3年徒刑。

行政院會13日通過打詐3法,包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

其中法務部提出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新增「收集帳戶罪」,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黃謀信在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目前實務上,如果詐欺集團被查獲收集民眾帳戶,但尚未有現金匯入帳戶,按照現行法無法處罰,因此修法補上這部分空窗。

黃謀信說,未來任何人沒有正當理由收集帳戶,且有冒充公務員收集、3人以上共犯之、於網路對公眾收集、利用身為技術收集、有對價收集、以詐術監控等不正當方法的行為,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草案也明定「人頭帳戶罪」,任何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黃謀信說,現行要認定提供人頭帳戶協助詐騙集團洗錢較為迂迴,因此這次修法參考日本法制訂定人頭帳戶罪,未來除非是一般商業習慣、一般金融交易以及親友間信賴關係,否則任何人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給他人。

黃謀信表示,未來民眾若變賣帳戶或帳號、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帳號,以及被行政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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