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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風場獲配容量 應先考量能否加速離岸風電的建置

  • 時間:2023-04-14 16:5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放寬風場獲配容量 應先考量能否加速離岸風電的建置
離岸風電。示意圖。(unsplash圖庫)

發展離岸風電是政府的重要政策,也是未來台灣要達到淨零轉型的重要能源發展方向,在許多企業未來要加入由氣候組織(The Climate Group)與碳揭露計畫(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所主導的全球再生能源倡議RE100的趨勢下,風電、光電等綠色能源已成為我國廠商增加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投入。由於離岸風電風場開發的不確定性較高,使得部分開發商雖取得風場的開發執照,卻可能面臨資金取得困難或工程進度落後的挑戰。

在既有風場開發已遇到挑戰的情況下,近期,工商時報曾報導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第二期(3-2)開發選商可能延至年底才開始選商,值得注意的是,有多家開發商提出希望單一風場獲配容量從500MW提升,甚至放寬至600MW或750MW,雖然最終的結果並未有定論,但是,政府提高單一風場獲配容量仍須審慎考量。

放寬風場獲配容量 應考慮國產風電供應鏈的產能限制

首先,就開發商而言,規模較大或經驗較豐富的開發商在取得較大風場獲配容量上可能沒有問題,但是,當風場獲配容量愈大時,除了開發商自身的開發能力外,在目前政府國產化的要求下,國內風電供應鏈的相關廠商是否有足夠的產能建置可以配合開發商的開發時程,將會影響開發商取得資金的難易程度以及其資金成本;換句話說,除了開發商自己已經累績的能力或可控制的開發能力外,相關供應鏈協力廠商與協力廠商的生產能力,均會影響廠商對於資金提供者在風電開發可行性評估的說服力,當不確定性愈高時,開發商取得資金的困難度也會愈高,可能對於風場開發的進度造成反效果。

風場獲配容量提高 可能增加籌資的困難度

其次,對於資金提供者而言,目前國內離岸風電的融資仍須仰賴國內的金融業者,當風場的開發量愈大時,所需要的授信金額也會愈高,我國銀行法對金融業授信對象的授信金額也有所規範,根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

(二) 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五。

除非授信對象為公營事業才不會受到上述比率的限制,換言之,當政府在評估是否放寬單一風場的獲配容量時,可以先試算本國銀行的銀行淨值以及可以參貸的金額上限與可能提供的資金,否則,政府放寬風場獲配容量雖滿足開發商的需求,卻會導致開發商取得資金困難度大幅提高。

再者,銀行法所規定的是個別銀行對於單一企業的擔保與無擔保授信放款的上限,但個別銀行對於單一產業或單一廠商的授信也都會有相關授信風險的評估與管控機制,以避免授信風險過度集中,因此,風場獲配容量是否放寬,所需考慮的面向是相當多元的。

最後,毫無疑問的,政府的最終目標是加速完成離岸風廠的建置,因此,在風場建置的固定成本很高的情況下,風場開發規模擴大雖然可以發揮規模經濟,降低開發商的平均成本,但是,另一方面也需考慮開發商在取得資金的難易度,以及落實國產化的本國供應鏈廠商產能建置能否滿足大規模風場開發的需求,唯有在各方條件都可以配合的情況下,才可以加速完成我國離岸風電的建置。

作者》蔡明芳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與經濟系合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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