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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2023-05-23 14:09(12-22 04:30更新)
採訪撰稿:趙婉淳
立法院會23日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增訂公職律師制度,規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通過。(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23日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增訂公職律師制度,規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通過。(圖:中央社)

因應政府機關與日俱增的司法訴訟案,立法院今天(23日)三讀通過修正律師法,增訂公職律師制度,規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

因應社會多元發展及近年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人員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案件,立法院23日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新增「公職律師制度」。

本次修法後,公職律師將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並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希望能提升政府法律專業度,並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至於「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三讀條文明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上述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的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委任,在其他機關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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