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13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法草案,重罰權勢性騷加害者,增加行政罰金、懲罰性賠償加倍,以及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可判3年有期徒刑。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第一階段修法在立法院通過後即可實施,涉及配套、制定子法等第二階段程序,則預定明年3月8日婦女節上路。
台灣各界近期揭露許多性騷擾事件,行政院會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及原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核心為抑制權勢性騷擾,並在法條中予以明確定義,修法草案採層級處罰,區分一般權勢性騷(主管)、特別權勢性騷(雇主、機關首長)。
在民事方面,提高利用權勢性騷者懲罰性賠償3至5倍、一般性騷1至3倍;將行政罰金提高,一般性騷罰1萬至20萬元;權勢性騷罰鍰6萬至60萬,若雇主為加害人,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刑事部分,修法草案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達3年。
修法草案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若性騷擾行爲人是最高負責人時,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查、裁處。政務委員羅秉成說:『(原音)我們申訴第一軌是內部的,雇主對受雇人員間,或機關內部同仁間,這是第一軌。第二軌外部化就到地方主管機關,可能是衛政機關、可能是勞政機關;第三軌就是民間團體協力。以這兩種類型(一般性騷、權勢性騷),不符雇主調查結果,現在沒有救濟,以後都可以到地方主管機關裁處或處置。』
修法草案也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草案也新增,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而如果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修法草案增訂情節重大的最高負責人、主管停職,或調整職務的暫時措施,確保事件調查過程獨立公正,不受行為人權勢影響;建置人才資料庫,培訓及遴選具性平意識的成員;增加得請民間專業人士或團體提供協助調查。
性平三法修法草案將送立法院7月臨時會審議,羅秉成表示,第一階段措施將在草案三讀後施行;第二階段因涉及宣導、制定子法,以及地方政府配合,預定於明年3月8日婦女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