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和另外6位香港民運人士,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在提出上訴後,香港法院今天(14日)做出裁定,有關組織集結的定罪獲撤銷,其中黎智英的刑期縮短3個月,但參與罪則遭駁回,維持原判。
美聯社報導,黎智英等人被控組織和參與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等9人被裁定有罪,分別判處8至18個月不等徒刑。其中黎智英被判刑12個月;何俊仁、吳靄儀等4人則獲得緩刑。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7人都提出定罪上訴,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4人提出判刑上訴。
法官麥機智(Andrew Macrae)表示,他和上訴法院的其他法官一致裁決,撤銷黎智英等人組織未經授權集會的定罪。黎智英的刑期減為9個月。李卓人從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8個月減至5個月。
但麥機智表示,維持他們參加未經批准集會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