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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確定判決法官 再審或非常上訴應迴避

2023-08-14 18:30(12-20 18:45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憲法法庭14日做出判決,規定曾參與案件確定判決的法官,在該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時應自行迴避。(司法院提供)
圖片來源:其他
憲法法庭14日做出判決,規定曾參與案件確定判決的法官,在該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時應自行迴避。(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今天(1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曾參與案件確定判決的法官,在該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刑事訴訟法未有相關規定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

另外,35名死囚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等違反公平審判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連身條款」均合憲。

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

包括黃春棋等35名死囚等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的連身條款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等,陸續聲請釋憲。

此外,郭姓男子因詐欺被判刑確定,聲請再審,發現再審的2名法官與確定判決的法官相同;涉嫌家暴傷害致死的黃姓男子,也發現2次再審法官與確定判決的法官相同。郭、黃均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將35名死囚聲請「連身條款」釋憲案,及郭、黃等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共52案併案審理,於去年舉行說明會,今天下午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判決指出,最高法院有關「連身條款」相關規定、刑事庭長會議決定、最高法院刑事判例等均未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意即35名死囚想藉此釋憲案獲得重新審理無望。

不過,判決表示,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案件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案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相關法官迴避事由,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

憲法法庭認為,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於刑事訴訟法明定相關法官迴避事由,修法完成前,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的新收與繫屬中案件,審理法院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憲法法庭也判決最高法院有關黃男的再審案裁定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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