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傷害時,視為職業傷害,但近期出現一個特殊案例,一名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但因為尚未領取駕駛車種的執照,勞保局認定算交通違規,不給予傷病給付;勞工不服氣,持續申請勞動部爭議審議,但最後仍被判定不符合領取傷病給付資格。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通勤途中遭遇事故發生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且後來更放寬為只要時間點、行車路徑合理,就算途中先去接送配偶、小孩、買晚餐、吃早餐,若發生車禍,只要沒有交通違規,都算職業傷害;不但可免繳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費用,並有住院膳食費用補助,甚至依失能情況或不能工作天數,都有一定程度的補助。
不過,近期出現一個特殊案例,勞動部勞動法務司指出,這位勞工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受傷,於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但勞保局審查時發現,他發生事故當日是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卻未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不予給付。這位勞工不服,就向勞動部申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他主張自己已通過監理所考試,因臨時有要事、未繳費領照便先行離開,但考試及格應視同領有機車駕照。但最後審議會支持勞保局判定,駁回勞工的申請。
勞動法務司副司長蔡寶安強調,儘管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算職業傷害,但若違反交通規則就不算,必須沒有闖紅燈、酒駕、飆車、蛇行、超速等。他說:『(原音)但假如有審查準則17條各款所列重大交通違規情事,比如酒駕、闖紅燈、不依標誌行駛,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須的私人行為,就不在勞工保險職災保障範圍。』
至於怎樣的時間點、路徑算合理?蔡寶安表示,這都要個案認定,並未有一定標準;勞工若不服,仍可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甚至可上行政法院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