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疑涉貪,桃園地方法院羈押庭11日裁定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鄭文燦透過律師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12日)駁回抗告。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桃園地方法院的裁定2度遭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裁,桃園地方法院11日重開羈押庭,最後裁定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鄭文燦的律師當晚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在收到桃園地院轉呈的卷證後,於今晚裁定抗告駁回。
高院指出,有相關證據足認鄭文燦罪嫌重大,由於是涉犯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加上鄭文燦在檢察官訊問前曾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給秘書,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同時考量被告的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公務員甚多,有可能因與鄭文燦過往職務情誼、權力,或是為讓自己免責而附和鄭文燦的說詞,這類勾串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的手段加以阻止。
高院也指出,鄭文燦否認知悉廖姓被告送到官邸的手提袋內有現金新台幣500萬,但500萬現金的重量、體積不小,被告或其家人對於被遺留在官邸內的物品怎會沒有基於維安或好奇而打開查看的道理,且鄭文燦在發現該手提袋後6、7個月才親自歸還,而非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外,依另一名廖姓被告就此數額決定過程的證述,高院認為這不無可能只是土地變更計畫完成的「前金」,也不採信鄭文燦抗告中指廖姓被告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針對本件土地變更計畫態度相同,而無行賄必要的說法,因此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中的羈押不得超過2個月,若有繼續羈押的必要,經法院裁定得延長1次,也不得超過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