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如果不當招攬,根據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視不當情節輕重,所屬公司可給予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處分。由於有保險員反應,懲處時間過長,已經影響工作權益,金管會今天(12日)也宣布,已經研議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刪除3個月以上的最低處分期間,修正為「1年以下」,且將於近日依法辦理預告。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保險員像是因用退佣給保費折扣,或其他不當招攬行為,都會給予停招3個月處分。根據保險局統計,目前停招3個月的處分,占比大約三分之二,為最大宗,停招一年則居次,再其次是6個月和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