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今天(20日)判決殺人等罪死刑合憲,但必須符合情節最嚴重,且要求強制辯護、行言詞辯論及各級法院合議題法官須採一致決,對於具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影響自我辯護者也不得判處死刑。在此判決後,目前37名死刑犯若自認未符合條件,可聲請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決定是否提出。
針對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宣判,殺人罪、強制性交殺人罪、強盜殺人罪、擄人勒贖殺人罪以死刑為最重本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降低行為辨識能力或辯護能力者不得判處死刑。判決主文也要求死刑必須有強制辯護、行言詞辯論,且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須採一致決,才能判處死刑。
根據憲法法庭的判決,37名死刑犯若認為自己的犯罪情節並非最嚴重而被判處死刑,或是終審時沒有辯護人參與,未符合強制辯護,或未行言詞辯論,或是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並非一致決,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決定是否提出。
所謂一致決,須各級法院的合議庭法官判決一致才能處以死刑,至於國民法官法庭,則須3名職業法官都做出死刑判決。
另外,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因不問情節輕重一律判處死刑,不符憲法罪則原則,而被判定違憲,適用此條文而被判處死刑的黃春棋、陳憶隆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也判決被告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因此,沈岐武、林旺仁、林于如3名死刑犯在修法完成前不得執行死刑,修法完成後,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