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憲法法庭今天(25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關於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依其職權行使法邀請,但對總統無憲法上的約束力,於此前提下並無違憲;但職權法中明定國情報告日期、內容、立委得提問及要求總統答復或即問即答等均違憲,自判決宣示日起失效。
關於立法程序部分,判決主文認為雖有瑕疵,但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的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的基礎與效力,因此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在總統赴國會國情報告部分,判決主文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的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的拘束力,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與涵蓋範圍等,總統得本於其憲法職權而為審慎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
判決主文也指出,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及同條第二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十五條之四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