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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報告國會職權釋憲結果因應 周萬來:恐過大限縮立法權

2024-10-28 11:54(12-23 03:25更新)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列席,就「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列席,就「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圖:中央社)

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今天(28日)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周萬來表示立法院會依照未違憲的新規定進行人事同意權審查。至於調查權、聽證權及「藐視國會罪」是否要修法,則尊重委員合議決定。周萬來在被立委問到是否贊成憲法法庭的看法時,他則表示個人認為可能對立法權有過大限縮。

在憲法法庭於25日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釋憲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針對「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周萬來在報告中指出,有關立法程序部分,憲法法庭認為雖存有瑕疵,但尚未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他認為關於立法院議事表決方式的決定及實際運作,憲法法庭肯認屬於國會議事自律的範疇。在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將其常態化、指定國情報告內容或要求總統答復部分均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對此判決也予以尊重。而質詢部分,周萬來指出,判決結果則與修正前的原條文幾乎一致。

針對人事同意權,周萬來則表示未來立法院會依照未被宣告違憲的新規定運作。周萬來:『(原音)憲法法庭基本上肯認人事同意權審查程序屬國會自律範疇,原則上合憲;另被提名人於書面答復相關問題及列席說明與答詢前,不負任何具結義務,且不得裁處罰鍰,本院在相關審查程序後僅得為同意與否之決定。未來院會或委員會有關同意權審查程序,將以未經宣告違憲之新規定運作。』

在調查權部分,憲法法庭判決僅能以調查委員會行使,不得設調查專案小組,且調查範圍限與立法院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事項。至於何者為「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周萬來認為應屬立法形成權之部分,是否再修法作更明確性規範,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另外,在聽證會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政府人員應邀出席屬政治責任,非法律義務與責任,人民於憲法上也無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的義務,因此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強制。周萬來指出,因欠缺強制力或處罰機制,執行成效尚待觀察;而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周萬來則指出,其他民主先進國家不乏相關立法例,因此,關於聽證會及「藐視國會罪」未來修法方向,均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問周萬來是否贊成憲法法庭的看法,周萬來則表示,若撇開秘書長的角度,他個人認為對立法權可能有過大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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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周萬來 國會職權法修法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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