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蔡英文在2017年司法國是會議中決議,以國際反貪腐公約的精神目標,鼓勵興利除弊,立定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不過保障揭弊者的立法進程仍舊步履蹣跚,立法院朝野意見分歧,而最核心的關鍵就是「揭弊者保護法適用範圍」是否該納入民間企業。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受訪表示,民間企業應逐步落實適用《揭弊者保護法》,針對較攸關社會公眾利益民間企業可優先考慮納入,台灣是一個中小企業為骨幹的經濟體,種類多元複雜,揭保法若強求一體適用,恐怕引發反彈。#央廣記者鄭佑漢 採訪報導
在台灣有許多重大弊端案件,都是透過組織內部的吹哨者,勇於揭露不法情事,前總統蔡英文2017年於司改國是會議上,以國際反貪腐公約精神目標,鼓勵興利除弊,立定推動《揭弊者保護法》,揭保法一直被視為保障揭露不法行為者、促進公共透明度的重要立法。然而,立法院在推動修法上卻是步履蹣跚,各黨團對於修法意見分歧。
揭保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讓組織內部吹哨者揭弊後,得以受到「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與工作權保障等」,不過朝野意見分歧,最核心的關鍵就是揭保法該納入民間企業?
執政黨團憂慮民間企業未凝聚共識 不宜冒然修法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過去曾提出《揭弊者保護法》修法草案,修法方向含括了民間企業,但林月琴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討論時,卻提出臨時動議「撤回修法草案」。
林月琴解釋,許多民間企業團體向她陳情,對於揭保法適法範圍若強行納入民間企業,但揭弊範疇未明定,程序及保密制度不完善,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向外部單位檢舉,不僅可能重創企業商譽,揭保法可能成為企業內部惡鬥爆料的工具。
林月琴也提到台灣現階段經濟體多以中小企業為主,且企業類型非常多元且複雜,她提到有些公司員工人數不多,若吹哨者出面揭弊,企業內部難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吹哨者的身分很容易就曝光,無法保障其工作權而遭開除。
林月琴強調,揭弊者保護法的出發點是揭弊內容必須是基於社會公益或檢舉貪污、收賄等不法事證,然而,近期勞動部發生職場霸凌案件,各界也在質疑職場霸凌舉報,能否適用《揭弊者保護法》,她認為修法界定公益性揭弊的範疇非常重要,林月琴說:『(原音) 就像最近職場霸凌,我也認為像當初的MeToo運動的結果一樣,就是可能一大堆人都來檢舉,可是有的確實是,有些確實不是那一樣的說如果這樣通過(修法),會不會不真實檢舉,一般中小企業根本沒有辦法承受。』
林月琴認為,修法目的是為了揭弊,而民間企業仍對法律適用範圍有疑慮,仍應凝聚共識後再修法,因此決定撤回修法草案。
民眾黨主張公私立都納法 國民黨提公部門先行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過去致力推動揭保法立法,他認為《揭弊者保護法》不是今年才出現的議題,而是在2017年前總統蔡英文時就承諾要立法,這不僅是當時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也是國際反貪腐公約指出要承擔的國家義務,但立院正在如火如荼進行立法程序,執政黨在立法討論上卻退縮,甚至撤回提案。
黃國昌指出,對於揭保法民進黨主張公私分流,將民間企業排除適法範圍,這非常不合理,他舉例,台鹽綠能、聯合再生等弊案都是私部門的民間企業公司出現重大弊端,若內部吹哨者想要檢舉不法,卻不能保障其相對權益,那就失去立法意義。
國民黨立委楊瓊瓔、徐巧芯及洪孟楷對於揭保法也都有提案修法草案,特別針對不實或惡意報復的投訴,不適用揭保法保障範疇外,也針對吹哨者若揭弊後,在職場上若復職有其困難,也提修法保障其資遣、退休或補償方式。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受訪時表示,《揭弊者保護法》開過多場公聽會,對於民間企業的適法範圍,一直沒有定論,不過吳宗憲提到,若適法範圍有疑慮,《揭弊者保護法》也可以公部門及國營企業等先行,並訂定立法施行3年後,檢視是否納入私部門。
對於修法草案,吳宗憲也特別提出「窩裡反條款」,他認為多數揭弊者經常是弊案共犯,但若「窩裡反」吹哨者揭弊,應保障減免刑責及相關權益,提升組織內部揭弊動機,吳宗憲說:『(原音) 若要包含私部門,可能會有一些副作用,民眾黨有沒有思考到副作用,所以我今天不是說一定要適用私部門,而是公部門施行3年後,再考慮把它加入私部,看這三年運作的結果及會出現的問題。』
學者建議可優先納入涉公眾利益的民間企業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受訪時表示,台灣目前仍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體,揭保法若納入民間企業,必須考量企業內部法律調用的能力,她舉例,中小型企業多數員工僅20~30人,吹哨者揭弊後,身分容易被猜到或曝光,像企業內部如何制定吹哨者保密原則、揭弊調查程序等都必須完備,才能真正達到揭保法的立法目的。
林志潔建議,立法上若要納入民間企業,可優先考慮政府預算投資或業務項目涉及公眾利益相關企業,像是銀行、證券交易公司、醫院、交通運輸或食安等,林志潔說:『(原音)其實是要先就私部門一定要區分,而不是用一個法去套所有的企業,這樣子大家是沒有辦法做,對小型企業來講你可能是太重,對於大型企業可能又太輕,所以修法不能只放私部門,私部門的範圍非常廣。』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劉邦繡教授受訪時也提到,民間企業若要納入揭保法,建議可以同步思考上市上櫃的企業是否納入適法範圍,因公司有發行股票、債券等,涉及多數人利益及金融市場穩定,用揭保法會有內部監督檢視效果,但一般中小企業若強求一體適用,恐怕引發民間企業反彈無法配合法令,也失去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