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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一審有罪 內政部:即日起停職 副縣長代理

2024-12-31 16:41(02-08 01:55更新)
採訪撰稿:王照坤
宜蘭縣長林姿妙(右)涉貪案,宜蘭地院31日下午一審判決求處12年半徒刑,褫奪公權6年,林姿妙依法將被停止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左)代理。圖為林姿妙上午照常參與縣務會議。(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宜蘭縣長林姿妙(右)涉貪案,宜蘭地院31日下午一審判決求處12年半徒刑,褫奪公權6年,林姿妙依法將被停止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左)代理。圖為林姿妙上午照常參與縣務會議。(圖:中央社)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今天(31日)一審被判有罪,內政部下午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是否可以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7年(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決心,所以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宜蘭縣長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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