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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貪遭重判停職 內政部:依法行政無關政治操作

2025-01-01 14:22(02-07 10:55更新)
採訪撰稿:劉玉秋
宜蘭縣長林姿妙(圖)涉貪遭重判並停職,內政部1日重申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圖:林姿妙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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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圖)涉貪遭重判並停職,內政部1日重申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圖:林姿妙臉書)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等,被宜蘭地方法院判合併執行12年6個月,並且遭到停職。內政部今天(1日)重申,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內政部依法停止林姿妙的職務,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又因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於去年12月31日停止林姿妙的縣長職務。

由於林姿妙對於一審判決不滿,批評台灣司法已經被政治綁架,今天以貴賓身分出席縣府舉辦的元旦升旗典禮時,也仍稱自己沒做壞事,也會洗清冤屈。

而內政部今天則透過新聞稿表示,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嫌犯內亂、外患、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一審判刑應予停止職務規定,是因考量其犯罪類型之特殊性,與同條第2款之一般犯罪以刑度來認定有所不同,故為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規定之犯罪類型,均應依法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強調,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的縣長職務,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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