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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 林姿妙將提行政救濟

2025-01-14 18:49(02-06 23:05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等罪遭停職的宜蘭縣長林姿妙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強調停職所引用的法規合法性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圖:林姿妙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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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等罪遭停職的宜蘭縣長林姿妙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強調停職所引用的法規合法性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圖:林姿妙臉書)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等罪一審遭判刑12年半,並遭停職。據了解,林姿妙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強調停職所引用的法規合法性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林姿妙涉嫌貪污、洗錢遭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底宣判,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

內政部之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林姿妙因一審財產來源不明判有罪,判決日當天起停止林姿妙職務。林姿妙是全國第一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的縣長。

林姿妙委任律師之後向行政院提出停止執行申請書,認為原處分及所適用的地方制度法有重大合法性疑義,因停止執行,以維護林姿妙權益。

申請書指出,1999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污治罪條例僅有第4條至第6條的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2009年修法時所新增。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下;圖利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既然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須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的法律效果。

曾任職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及律師團都認為,涉犯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但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一審就停職,顯然是立法疏漏,也就是當年修訂貪污治罪條例加入財產來源不明罪時,忘了回去修改地方制度法第78條的停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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