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覆議案遭立院否決,關於正在進行中的罷免案連署法律適用原則,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今天(11日)接受央廣詢問時表示,根據2007年11月6日修正新增選罷法第131條的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意即,在新法實施前就連署推動的罷免案適用舊法規定。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若冒用他人個資連署,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對此案提出覆議,立法院今天否決覆議案。
大罷免潮如火如荼,在覆議案被否決後,若新法公告實施,正在連署的罷免案是否要適用新法附身分證正反影本等規定,引發討論。
陳朝建表示, 2007年11月6日修正新增公職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他表示,此條規定理由就罷免程序而言(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如何適用新法或舊法的問題,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若新舊法規定不同時,為避免發生同一種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法情事,特增列本條規定。
他指出,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此為特別規定;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始適用新法。陳朝建表示,坊間特定或少數學者誤解法律有此特別規定之處,中選會再次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