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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制度擬翻修 夫妻5年內分居3年可訴離、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2025-02-20 14:27(05-05 05:15更新)
撰稿編輯:劉玉秋
行政院院會(資料照片∕行政院提供)
圖片來源:其他
行政院院會(資料照片∕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天(20日)通過離婚制度相關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的要件,增訂夫妻5年內分居3年即可訴請離婚;另外,修法也明訂,請求贍養費不限於無過失一方或是裁判離婚,以及再婚後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

為因應憲法法庭2023年(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法務部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相關規定,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20 日審查通過,後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劉英秀說明,此次修法重點包含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明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調整贍養費制度,以及修正子女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其中,裁判離婚原因部分,草案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適用的要件,例如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另依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的要件,有責、無責一方皆得請求離婚;同時增訂分居一定期間的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明訂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草案也增訂公平(苛刻)條款。劉英秀說:『(原音)如果今天夫妻之一方,他提出因為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就提起離婚之訴,法院如果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以後,認為還是有維持婚姻必要的話,還是可以駁回離婚之訴,這就是苛刻條款或稱為公平條款的實質內涵。』

針對贍養費制度部分,由於現行民法規定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在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贍養費,被認為要件過於嚴格;此次修法也放寬請求權,除了刪除無過失等限制,並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修法草案也有但書,前項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維持生活,或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者,可減輕或免除其義務。

不過,贍養權利人雖然可以請求贍養費,但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等,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的請求或依職權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

此外,現行贍養費請求權時效未有明文規定,此次修法草案也增訂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2年,而贍養費的請求權以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未來也將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再婚後就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

至於有關子女撫養費,被撫養者順序,原本規定順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但考量兩者間關係皆緊密,有同等重要性,此次修正合併為「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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