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31日)審查國民黨、民眾黨多位立委聯手推動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擬放寬核電廠運轉年限、申請延役期限。經朝野表決贊成、反對票數7比7下,國民黨籍召委葛如鈞裁示,全案停止討論,含修正動議,全數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通過初審。對此,台電傍晚回應,核電的使用,不是單靠修法就可以解決,盼各界務實面對。
現行核管法第六條規範,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不過,國民黨、民眾黨多位立委針對此條文提出多項修法版本,多主張放寬核電運轉執照有效期,最長達60年,民眾黨團還提案,擬將現行至少要在執照期滿前5年申請換照延役的規範,放寬至期滿前1到6個月申請即可。
對於此案最終出委員會,送朝野協商,台電說明,在面對核電議題,台電是依法行政,且須建立在安全、核廢料得以處理及社會共識等三大前提,像是台電核廢處理實質遭遇到在野黨執政地方政府的長時間卡關,反而導致核二1號機被迫提早停機除役;另外,高、低階的核廢料處置選址、地質調查及地方公投等,也都還面臨推動困境,這並非僅靠修法就可以解決,盼各界務實看待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