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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亞亞遭遣返事件(下):相關法律探討及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性

2025-04-10 10:37(05-03 23:50更新)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網紅「亞亞在台灣」劉姓陸配(中粉色帽子)涉武統言論遭令離境,但離境前仍前往內政部抗議。資料照片 (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網紅「亞亞在台灣」劉姓陸配(中粉色帽子)涉武統言論遭令離境,但離境前仍前往內政部抗議。資料照片 (圖:中央社)

上文提到,中配亞亞在被移民署認定為「危害國安和社會安定」,而亞亞是否經過正當法律程序才被遣返。

在3月21日,亞亞向高等行政法院發起訴訟,要求法庭強制停止執行。結果是敗訴。在判決書中,法院認證亞亞言論加劇社會對立,並對社會造成潛在威脅。她毫無疑問有經過法律程序。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引用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0條,指亞亞的言論鼓吹戰爭。亞亞的言論算鼓吹戰爭嗎?當然算,一直叫中國入侵台灣,這不算鼓吹戰爭,甚麼才算?

讓我們看看ICCPR第20條寫的是甚麼。ICCPR第20條其一寫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就公約條文看起來,這是在要求立約國自己在國內立法禁止,而不是可以直接挪用。確實,支持亞亞一方的法律觀點亦指出公約根本本質上不是法律,而更諷刺的是ICCPR引言中就寫着「本公約締約國,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而台灣根本不是聯合國成員。但事情當然沒那麼簡單,台灣在1987年發佈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這確確實實的是中華民國法律,當中第二條寫著「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所寫的兩公約其中一條就是指ICCPR。這條文有點尷尬。它寫的是兩公約中「保障人權」的規定(例如人人生而平等、性別平等)直接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但ICCPR第20條寫的是建議立法禁止鼓吹戰爭的言論,和其他直接保障人權的條文相比,似乎有一點分別。換句話說,ICCPR第20條所寫的「禁止鼓吹戰爭言論」是否可以直接視為台灣的法律規定,從字面上看,確有爭議。

這個爭議,法律界人士當然也有注意到。法務部次長徐錫祥在其後指出,法庭只是「參考」公約中的精神而不是直接援引,似乎間接承認了引用ICCPR缺乏直接的法源依據。他的講法倒也不是不合理。畢竟,既然引起爭議的《依親居留辦法》14條寫的『危害國家安全』確是有含糊之處,而其他法律條文又暫未有可以清晰詮釋此14條的具體內容,那法庭引用廣受國際承認的公約,參考其精神,比起靠個人的意見要來得有公信力得多。不過筆者也不禁一下訥悶:如果台灣直接按ICCPR第20條立法禁止一切鼓吹戰爭的言論,不會比較簡單、不引起爭議嗎?想想看又好像不可能,這樣的話我們叫反攻大陸也變成犯法了,肯定引起台灣不少派人的不滿。

很多人認為,對於亞亞應否被遣返回中國就是一個藍綠立場的差異。也無可否認,政治立場確實有很大影響。但是,筆者卻認為對背後法理的討論甚至擔憂,絕不是單純的二元分法。舉例說,筆者之前就有一個香港人學弟(現居新加坡)來跟我討論此事,他從14年起就是激進反共派,立場清晰,但他在此事上也對言論自由的界定表達出擔憂之意。當時筆者給他的解釋是,亞亞只有居留權,不是公民,其標準並不一樣;移民署並不是判決亞亞有罪(也沒這個權力),而是收回她的居留權,這本來就是移民署的法定權力。法律上這樣說是沒錯,但遣返事實上來說就是一個很大的「懲罰」,若未經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就執行,若有人擔憂日後會有政府部門(可能和今天是完全不一樣的官員、執政黨)濫用權力,是個很合理的擔憂。

以筆者個人觀點而言,比起言論自由的界定,背後法律程序有否正當執行甚至更為重要。以美國近日極具爭議的大規模遣返「非法」移民為例:美國的動作在半個美國以至大半個西方國家都引起極大爭議。沒有人反對非法入境的毒梟應該受罰或被遣返,但卻很多人反對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下做這件事。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後果,就是處理遣返的美國政府部門公開承認因為「行政失誤」、「不小心」把一個合法入境、合法取得居留程序、已在美國連續居住14年的居民,驅逐到薩爾瓦多的大型監獄,然後美國政府說沒有辦法把他帶回來。這幾乎可以肯定不是個別事件。這基本上和把一個合法入境、合法取得難民/居留資格的香港人,「不小心」送到中國勞改營本質上完全沒有分別。筆者上述提到的學弟,似乎也在擔心香港人會遇到類似的情境。假如沒了法庭把關,單就移民法而言,在今天的台灣,這種事有可能發生嗎?似乎還是不太可能。但如果是在若干年後,換了個親中、或者就是耍流氓的政黨,這又真的完全不可能發生嗎?也許就不一定了。

亞亞所受的待遇仍算公平,畢竟她可不是被移民署單方面認定危害國安,而是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再在正式審訊中被法庭認證她就是在影響社會安全,可不是連見律師、傳媒的權利都沒有就直接被戴上手銬押上飛機。又考慮到在近期的社會事件中台灣法庭常常被法盲民眾攻擊,筆者不禁要分享一句:正當法律程序是阻止文明社會掉進野蠻族群的一道極重要的把關。別問「XX犯有沒有權利得到正當辯護」,應該問:「沒有正當法律程序,憑甚麼說某人是XX犯?」
 

 

作者》沙羅双樹 香港青年。參與反送中運動,目前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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