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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審議罷免規範相關3公投案 皆須舉行聽證

2025-04-18 17:52(05-05 15:40更新)
撰稿編輯:王韋婷
中選會。(Rti)
中選會。(Rti)

中選會今天(18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3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皆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

需要聽證的提案分別是,陳天壽領銜提出的「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3項及第79條第1項之修正,即罷免案之提議人於『提議』時需附上提議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嗣由總統於2025年2月18日公布)之規定,應予廢止?」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張人仰領銜提出的「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第4項及第83條第1項之修正,即罷免案之連署人於『連署』時需附上連署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嗣由總統於2025年2月18日公布)之規定,應予廢止?」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以及,趙偉程領銜提出的「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98條之2即『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應予廢止?」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中選會表示,根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60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2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4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1條第2項或前條第8項規定。四、提案有第32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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