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雪崩危機/班次腰斬43% 客運是沒人坐還是沒人開?
公務機關職場霸凌問題引發關注,考試院會今天(1日)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完善申訴處理機制、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也明定機關首長若遭認定職場霸凌,最高開罰新台幣100萬元。
考試院指出,職場霸凌防治部分,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機關保障公務人員免受職場霸凌的責任,並將職場霸凌定義入法,也明定申訴期限為非權勢職場霸凌3年、權勢職場霸凌5年。另外,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等亦準用保障法職場霸凌規定。
草案規定,職場霸凌是指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草案規範,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以及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將視情節開罰負責人2萬元至150萬元不等的罰鍰。草案明定,機關首長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則增訂「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完善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包括行為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職務,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以及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須迅速採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並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等。
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也同步修訂,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2大過予以免職。
在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健康部分,草案這次修正也強化公務機關安全防護機制、提升高風險職務的安全防護,並規範落實逐級監督檢查及通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