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近三年因懷孕歧視成立的申訴件數共46件,裁罰金額共計新台幣1,225萬元。官員提醒,面談時被詢問婚育計畫、員工一旦告知懷孕或請產檢假,隨即遭遇職務調動、減班或被找藉口解僱等,都是違法,將依法開罰。
勞動部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招募、進用、配置、考績、陞遷、薪資及解僱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懷孕歧視也包含在內,違法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也會公布違法雇主姓名。
根據近三年統計調查,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性別歧視」申訴案件共計564件,成立共計114件,裁罰金額共計2,329萬元;其中,因懷孕歧視成立的件數共46件,裁罰金額共計1,225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黃維琛指出,過去曾有案例,受僱者於發現懷孕後,便立刻告知公司,結果就開始被無故砍班,或是被安排原時段以外無法上班的時段;也曾有受僱者任職同一家事業單位長達3、4年,表現一直優異,卻在告知雇主懷孕後,隨即被通知「工作能力無法勝任」而予以解僱。
另外也有懷孕的求職者在面試時,被雇主詢問「是否懷孕」,並表示「不會用懷孕的人」及「懷孕給公司帶來麻煩」,最後因懷孕因素而不錄用,這些都是屬於懷孕歧視的典型態樣。他說:『(原音)我們應徵一個人來講,會比較在意的是他能不能符合我們公司的作業需求、工作需求,還有他的能力,大概就要著眼在這一塊 其他沒有必要去涉及到有關性別這議題、性傾向議題的這個部分,都應該要盡量避免。』
至於若面試時遭問及婚育計畫甚至被明言「不會錄用懷孕的人」,雖最終仍錄取,是否違法?黃維琛表示,會依個案實情調查,僅憑一句話無法認定,需綜合後續行為、語境及是否存在補救行動,例如錄用是否為掩飾來評斷。因此,勞工如感受到歧視,仍應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判斷是否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