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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法三讀 政院:與核三除役無涉 並無延役評估

2025-05-13 19:58(06-03 14:35更新)
撰稿編輯:王韋婷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FB@行政院發言人)
圖片來源:其他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FB@行政院發言人)

立法院會今天(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延長核電機組運轉年限。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回應,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仍需由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先依能源需求及延役可行性進行考量。李慧芝表示,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李慧芝表示,核能發電機組的安全確保,是國家對於人民最基本的責任,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仍需由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先依能源需求及延役可行性進行考量。同時,也需由核安會制定相關細部規範,並確認符合核電使用的三個前提,在無法確保安全無虞之前,政府不會讓民眾的生命及健康暴露在無法確定的風險當中。

李慧芝指出,立法院於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法條文,與核三廠2號機應於5月17日除役一事無涉。對於已經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2號機機組,國家有必要以國人安全為優先,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以及必要的評估,且必需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並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

李慧芝表示,台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棒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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