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YouTube| Podcasts|
|
推播熱門報導

最高法院大法庭:詐欺犯自白繳回犯罪酬勞 可減刑

2025-05-14 20:44(06-03 15:45更新)
新聞引據:中央社
撰稿編輯:張緒華

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天(14日)裁定,犯詐欺犯罪,在偵審均自白,自動繳交其犯罪所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是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即個人犯罪酬勞。法務部今晚表示,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金額是否獲得填補,僅視詐欺犯繳交個人犯罪酬勞,已背離立法最初減刑意旨,將啟動修法。

最高法院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劉姓男子為詐團成員,他透過交友軟體與中國當地女子聊天,以假投資方案詐騙10人,騙到其中2人得手新台幣51萬多元,但只分得酬勞7000元,落網後自白犯罪並繳回7000元。

一審、二審都依詐防條例第47條,予以減刑,檢方上訴,案件由最高法院刑三庭審理,刑三庭認為應繳回被害人的損失金額才能減刑,經徵詢後提案送交刑事大法庭評議,大法庭今天裁定,統一歧異的法律見解,並拘束未來相關案件。

大法庭裁定指出,第47條前段規定,足以認定「其犯罪所得」僅限於犯罪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文義明確,如果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符合前段規定的減輕其刑規定要件。

此外,法院於適用前段減刑規定後,應具體審酌行為人在詐欺集團中的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物所占被害金額比例,以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的誠摯努力等量刑減讓幅度情形,量處行為人相當罪責刑度,並非不分情節一律減輕其刑1/2。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對此深感遺憾,詐防條例第47條的立法理由明確揭示,立法目的,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減輕其刑。

依立法意旨,此應繳還犯罪所得的範圍,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而言,此立法理由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

法務部指出,依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的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的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的規範意旨,為避免個案引用此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法務部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
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進一步了解隱私權政策。 
我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