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天(23日)決議,「核三重啟」公投案於8月23日投票,但「反廢死」公投因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礙難辦理公投。
針對中選會是否有權審議立法院交付的公投案,中選會表示,依據中選會組織法、公民投票法等法律規定,對於立法院依公投法所提出的公民投票案提案具有審議權限。
從組織法上而言,中選會為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中選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應經該會委員會決議。從任務與權限而言,中選會須依法處理公民投票案,而公民投票法是立法院通過施行的法律,立法院決議交由中選會辦理的公民投票案,仍應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中選會是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所設置的獨立機關,依據中選會組織法第2條及第6條規定,中選會掌理公民投票事務辦理,各項公民投票公告事項的審議,應經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中選會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及中選會組織法為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中選會表示,又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1項,中選會為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院僅能對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提案,此與人民公民投票提案不相同。
中選會指出,公投法所規定公民投票的程序與實體要件,不僅拘束各項提案人、提案機關,也依法拘束中選會;亦即各提案人、提案機關必須符合公投法所定的法律規定,經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符合法律要件後,始得據以適法辦理公投,實現直接民主。
中選會表示,立法院經立法院院會通過的公民投票,仍應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要件所定,始不適用同法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