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在今年3月24日針對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關於刪減監察院歲出預算之法定預算部分,向憲法法庭遞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114年度憲國字第1號),憲法法庭今天(29日)表示,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評議,已於5月28日經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受理。
監察院日前表示,由於該院今年度「業務費」遭立法院刪減96%,除人事費用外的一般行政、調查巡察、議事業務及國際監察事務預算盡數遭到刪除;人權業務預算亦近乎全數刪除,逾越合理範圍,已嚴重危害監察院的業務執行。監察院為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嚴守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忠誠義務,因此向憲法法庭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溯及自今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