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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鬆綁原住民取得原保地限制

2018-10-04 16:35(12-17 14:35更新)
撰稿編輯:王韋婷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4日在新聞中心舉行,農委會副主委李退之說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草案。<br />(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4日在新聞中心舉行,農委會副主委李退之說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草案。<br />(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4日)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鬆綁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規定,以及新增政府機關於特定情形得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規定。
目前全國約有26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現行原住民若要取得原保地,必須先取得耕作權,且要經營5年。修法草案取消5年經營期間限制,落實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政策,將原保地所有權直接回復給原住民。 原民會土地管理處副處長謝亞杰表示,修法草案通過後,初估有3萬人可因此受惠,直接取得原保地所有權。
目前原保地移轉對象僅限原住民之間,這次修法新增政府例外承受原保地的規定,以因應原住民事務所需。政府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條第1項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同條例第8條申請一併徵收,或為解決備災用地不足,且有部落遷建用地需求,經原民會認定符合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用地需求、稅捐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以及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等情形,可由政府例外承受。
修法也明定國有原保地出租衍生收益,直接挹注推動原鄉基礎建設、經濟民生、產業發展、原保地管理和行政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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