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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法草案 提升併購效率

  • 時間:2021-12-30 15:4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法草案 提升併購效率
行政院通過經濟部所提企業併購法修法草案,可望提升併購效率。圖為經濟部大樓。(圖:維基百科/CC BY-SA 3.0)

行政院會今天(30日)通過「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升併購效率兼顧股東權益。修法重點包含增加併購資訊透明度、增列投票反對的異議股東股份亦有收買請求權,且提供新創公司個人股東股利所得緩課稅。

經濟部表示,修正草案為強化股東權益的保障,規定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的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經濟部表示,修法也擴大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適用範圍,對於股東會決議時未放棄表決權而投下反對票的股東亦適用,以保障其退場機制。  

為加速成熟企業併購,提升產業競爭力,經濟部參考國外立法放寬相關規定,將適用條件改為「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即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無需再經過股東會。

修法草案也新增2項租稅誘因,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另外,為讓併購方更容易估計租稅成本,修法草案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的類型,擴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等各種特許權,且放寬併購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   

經濟部次長陳正祺表示,新創企業的商業模式希望併購後可獲利了結,但很多新創企業股東財務並不充裕,若併購後資金馬上要繳稅,將造成併購上的困難;因此這次修法參考國外做法與新創社團請求,提供緩課所得稅,包含前2年免課稅、後3年平均課稅,被併購後不用有立即繳稅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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