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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港區管理準用商港法規定 強化安全維護

2022-06-16 12:42(12-19 20:20更新)
採訪撰稿:王韋婷
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資料照片/中油提供) (圖:中央社)
圖片來源:中央社
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資料照片/中油提供) (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16日)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第21條之2修正草案,讓港區管理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強化維護化天然氣(LNG)船舶進出港區安全。

經濟部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為讓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的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相關船舶出入管理有所依據,並為穩定能源供應,有強化設施安全維護的必要性,因此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草案,做為執法的法源依據。

修法草案規範,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營運的裝卸及特殊設施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污染防治及相關罰則,皆準用商港法相關條文規定。

另外,為強化安全維護管理,規定裝卸及特殊設施區域的劃定程序,藉以明確港區水域、陸域執法機關的執法範圍。

草案也明定,設施區域內,例如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如需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治安秩序維護及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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